(2017)闽0582民初9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阿迪熊(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洪伟、李秀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熊(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洪伟,李秀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9436号原告:阿迪熊(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泽沟太原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C。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生,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伟,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李秀明,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原告阿迪熊(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伟、李秀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熊(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智足速录员 丁婉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