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佳、韦庆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佳,韦庆途,谭蔚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佳,男,1976年9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韦庆途,男,1979年2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谭蔚晴,女,1972年12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再审人唐佳因与被申请人韦庆途、谭蔚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唐佳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唐佳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韦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晓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