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光国与刘启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国,刘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金光国,男,1968年10月2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十三组。被执行人刘启贵,男,1965年2月6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十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