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虞树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军,虞树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439号原告:田建军,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汤建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树松,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军诉被告虞树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