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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普勤芳与毕连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勤芳,毕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勤芳,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毕连玉,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普勤芳与被执行人毕连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毕连玉给付垫付款18583.66元及利息、鉴定费128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毕连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全部执行款交付本院,本院已经执行完毕。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普勤芳的执行款扣划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