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周毅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周毅兰,钱炜名,周绍建,林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301、302、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03290。主要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君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毅兰,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钱炜明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炜名,男,201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钱雄,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钱炜名父亲。法定代理人:周毅兰,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8********,系钱炜名母亲。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绍建,男,199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熹,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90516。主要负责人:李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主要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毅兰、钱炜名、周绍建、林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以其与周毅兰、钱炜名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25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建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