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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2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滕章龙与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章龙,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171号之一原告:滕章龙,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都市,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辛集市旧城镇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建中,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任董事长。原告滕章龙与被告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章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滕章龙负担。审 判 长  杨少云人民陪审员  耿 军人民陪审员  袁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