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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金星、李加明、陈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星,李加明,陈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66号申请人:刘金星,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李加明,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陈榕英,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刘金星与被申请人李加明、陈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李加明、陈榕英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68.5万元为限;二、查封陈榕英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三、查封陈榕英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四、查封李加明、陈榕英共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价值以70万元为限;五、查封李加明、陈榕英共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房产,查封价值以115万元为限;六、查封陈榕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部,查封价值以5万元为限。刘金星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加明、陈榕英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68.5万元为限;二、查封陈榕英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土地及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三、查封陈榕英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土地及房产,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四、查封李加明、陈榕英共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土地及房产,查封价值以70万元为限;五、查封李加明、陈榕英共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土地及房产,查封价值以115万元为限;六、查封陈榕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部,查封价值以5万元为限。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若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金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瑞雪审判员  柯文林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益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