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会欣、王旭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欣,王旭彤,王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89号申请人:周会欣,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申请人:王旭彤,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桂欣,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周会欣与被申请人王旭彤、王桂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164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周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二、对被申请人王旭彤、王桂欣名下价值417771.6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