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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丽琳与马洪卫、田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丽琳,马洪卫,田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舒丽琳。被执行人马洪卫。被执行人田桂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公司。本院在执行舒丽琳与马洪卫、田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5)让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