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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电朋与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电朋,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6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电朋,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庆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孟,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房国华,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综合保税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芳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电朋因与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公安分局)、第三人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锦村委会)行政强制确认一案,不服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91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在其房屋被拆除过程中因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生活物品,要求判令被告长期扣押原告物品违法。本案中,原告宋电朋诉称被告高新公安分局对其生活生产物品实施扣押,系发生在2014年9月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城管执法局)及被告高新公安分局拆除其房屋过程中的行为,该行为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498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且该行为不是被告高新公安分局单独实施的行政行为,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如果认为被告对其实施的扣押物品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以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主张权利,要求适格被告依法进行赔偿。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电朋的起诉。上诉人宋电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法无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生产生活物品的违法行为,认为在2014年9月3日高新管委会、高新城管执法局及被上诉人高新公安分局清除上诉人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及拆除房屋违法过程中,被上诉人不是单独实施的行政行为,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没有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拒绝立案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因果和第三人扣押上诉人生产生活物品的事实,迫于压力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均未提交案发过程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主张权利,要求适格被告依法进行赔偿,确认了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生产生活物品的违法事实,同时有害国家利益,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支持被上诉人有法不依。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91行初12号行政裁定;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高新公安局二审中未提交答辩状。一审第三人章锦村委会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经阅卷、调查,查明案情后,未经开庭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宋电朋诉被上诉人高新公安分局对其生活生产物品实施扣押,系发生在2014年9月3日高新管委会、高新城管执法局及被告高新公安分局拆除其房屋过程中的行为,拆除房屋行为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拆除行为由数个机关实施,并非被上诉人单独实施,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扣押其物品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在行政赔偿中一并主张权利,要求适格被告依法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张启胜审 判 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