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与杨志宝、段铁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杨志宝,段铁峰,邱波,张利国,田保海,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负责人:刘义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志宝,工人。被执行人:段铁峰,场工人。被执行人:邱波,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利国,工人。被执行人:田保海,工人。被执行人:宋丹,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宝、段铁峰、邱波、宋丹、张利国、田保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杨志宝、段铁峰、邱波、宋丹、张利国、田保海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宝、段铁峰、邱波、宋丹、张利国、田保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