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3357号原告:杨某1,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生气打架,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请求。任某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前是经过了充分了解的,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如初,为了孩子的身心××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男孩杨某2,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原告杨某1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杨某1也提供不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杨某1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的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1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