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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其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01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监护人谢翠,女,1973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其,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彭法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4000元,承担执行费41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其的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抚养费34000元,以及被执行人李其应承担的执行费41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法定监护人谢翠发现被执行人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8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