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冷德新、于敏、王学安、姚永彦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王学安,冷德新,于敏,姚永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17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万斌,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学安,男。被执行人:冷德新,男。被执行人:于敏,男。被执行人:姚永彦,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德新、于敏、王学安、姚永彦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23元(缓交)、执行费142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冷德新、于敏、王学安、姚永彦财产情况进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姚永彦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此,撤销对被执行人姚永彦的执行,如其它三名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