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与被告眭红珍、秦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秦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2085号原告:李虎,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蒲城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凤林,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宏涛,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大荔县被告:眭红珍,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大荔县原告李虎与被告眭红珍、秦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虎与被告眭红珍、秦宏涛均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借款,并按照月利息2%支付从2016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秦宏涛以家中有事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期限为2个月。当天原告以现金的形式进行了交付。被告眭红珍系被告秦宏涛之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秦宏涛辩称,借条确系其所出具,但借条上对利息有过约定,这张借条上却没有显示。且该笔债务是赌债,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缩写,系非法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眭红珍系其前妻,二人已经离婚。被告眭红珍辩称,对借款不知情,而且该笔债务系赌债,并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且其已于2016年5月30日与被告秦宏涛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切债务由被告秦宏涛承担。综上,其都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因被告秦宏涛承认借条确系其出具的,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秦宏涛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眭红珍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出具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证明其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眭红珍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秦宏涛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期限为2个月,未约定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未还借款。又查明,被告秦宏涛、眭红珍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5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切债务由被告秦宏涛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被告秦宏涛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故原告依据借条主张被告秦宏涛偿还2.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被告秦宏涛承认约定过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视为未约定利息,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故被告应按照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秦宏涛虽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借条亦在强迫下所出具,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眭红珍辩称其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亦约定了一切债务由被告秦宏涛承担,但该笔债务产生于二被告离婚之前,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眭红珍虽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但其双方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被告眭红珍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眭红珍对上述借款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系带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宏涛、眭红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0.5%支付从2016年5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被告秦宏涛、眭红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