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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姬金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金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姬金莲,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古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珍,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姬金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145891.21元,案件受理费4136元,共计150027.21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150027.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