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执恢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张良田、崔春来、耿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星,张良田,崔春来,耿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卫星,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张良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崔春来,男,1976年6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耿家军,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李卫星与张良田、崔春来、耿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卫星以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35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耿家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市白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850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卫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星未实现的226900元债权,可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无华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承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