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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成某、吴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吴某,孙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548号原告:成某,性别:××,××族。原告:吴某,性别:××。被告:孙某。被告:杨某,性别:××。原告成某、吴某诉被告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某、吴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某、吴某因被告孙某、杨某下落不明,故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某、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晋华书 记 员  杨雅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