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32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某,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