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32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某,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