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齐永富与田志国、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富,田志国,陈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齐永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田志国,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陈国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齐永富与被执行人田志国、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志国、陈国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