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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齐永富与田志国、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富,田志国,陈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齐永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田志国,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陈国昌,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齐永富与被执行人田志国、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志国、陈国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