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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启平与邓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平,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邓启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邓辉,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邓启平与邓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写明被执行人邓辉每月向申请人支付6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邓启平同意以上方案。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