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籍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424号原告:籍某,男,195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郑某,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籍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籍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籍某负担。审判员史红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