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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迺刚、曹春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迺刚,曹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张迺刚,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景天汇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曹春蕾,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本院在执行张迺刚与曹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春蕾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