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万高与被执行人郭沛坤、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高,郭沛坤,赵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高,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沛坤,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芹,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高与被执行人郭沛坤、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329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604号、(2017)黑0103执恢1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