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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海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友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刚,史友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539号申请人苏海刚,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史友地,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海刚与被执行人史友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申请人同意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致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1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