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红玉和被告林泽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红,林泽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648号原告张素红,女,汉族,1991年5月22日生,湖南省新田县人,身份证号:4311281991********,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云里村*组。被告林泽标,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生,湖南省宜章县人,身份证号4310221979********,住湖南省宜章县莽山瑶族乡道洞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素红诉被告林泽标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素红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张素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元忠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高永啸书 记 员 孟 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