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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胡森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森崴,周永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773号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81号城央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陈坚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茵,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婷,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森崴,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周永胜,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第三人周永胜的儿子。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森崴、第三人周永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23元(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思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