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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秋生、罗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秋生,罗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10号申请人魏秋生,男。被执行人罗开平,男。申请执行人魏秋生与被执行人罗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8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开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情况均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罚款措施。2017年10月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与10月18电话约谈申请人,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肖满苹书 记 员  :胡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案号:(2017)赣0803执310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魏秋生被执行人:罗开平合议时间:2017年10月25日合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刘良杉人民陪审员:张小英人民陪审员:左宁安法官助理:肖满苹书记员:胡晨合议记录如下:刘:申请人魏秋生与被执行人罗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情况均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罚款措施。2017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与10月18电话约谈申请人,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致使本鉴于此种情况,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