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迢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81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罗金标。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被告:北京城建迢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何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14.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人民陪审员 李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