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少正与湖北哲铭商贸有限公司、赵小国、李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正,湖北哲铭商贸有限公司,赵小国,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朱少正,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湖北哲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赵小国,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李琴,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2017)鄂102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哲铭商贸有限公司、赵小国、李琴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