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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伍,罗小芳,孙华伟,张军,贾克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499号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武夷山路2066号。法定代表人:卜昭路,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广伍,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罗小芳,女,瑶族,1980年2月7日出生,系刘广伍妻子,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华伟,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贾克章,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枣庄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刘广伍、罗小芳、孙华伟、张军、贾克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广伍、罗小芳、孙华伟、张军、贾克章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刘广伍、罗小芳、孙华伟、张军、贾克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