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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崇信、韩颖、杨卫东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崇信,韩颖,杨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崇信,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杨崇信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颖,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杨卫东,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上诉人杨崇信因与被上诉人韩颖及原审被告杨卫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宏、唐仑、江慕南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杨崇信上诉称,韩颖因与杨崇信、杨卫东分割北京市朝阳区郎辛庄北路58号怡心园1002房屋协议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韩颖对于杨崇信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杨卫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韩颖以杨卫东、杨崇信与其签订协议为由,要求判决杨崇信、杨卫东给付违约金而提起的本案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杨卫东、杨崇信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韩颖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杨崇信所提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宏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