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谢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谢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113号原告:马国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谢青红,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马国强与被告谢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马国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国强负担。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经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