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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国强与谢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谢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113号原告:马国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谢青红,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马国强与被告谢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马国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国强负担。审判员  秦必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经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