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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文建国、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国,何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国,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文建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93000元及诉讼费10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4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