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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8854顾建英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英,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854号申请执行人顾建英,女,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顾建英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建英借款299344元,并偿付利息(以29934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5元,保全费1527元,合计4422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3766元,申请执行费4456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平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的房产另案执行中,等成交后,本案按执行标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予以认可,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调查材料、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有处置的财产将另案组织分配,现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