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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孝松、刘印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孝松,刘印和,张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温孝松,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印和,男,1973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张荣香,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孝松与刘印和、张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陪审员  李林华陪审员  赖朝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