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孝松、刘印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孝松,刘印和,张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温孝松,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印和,男,1973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张荣香,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孝松与刘印和、张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陪审员 李林华陪审员 赖朝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