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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8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彦涛申请执行驻马店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涛,驻马店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838-3号申请执行人曹彦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灈阳镇第一开发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斌。本院在执行曹彦涛申请执行驻马店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驻马店平蓝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682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55.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中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