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知庆与张孟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知庆,张孟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666号原告:任知庆,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孟洛,男,194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亮,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被告张孟洛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豪,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知庆与被告张孟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任知庆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知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知庆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