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伟正与关允成、范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正,关允成,范世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正,男。委托代理人:刘凤珍,女。被执行人:关允成,男。被执行人:范世恩,女。申请执行人刘伟正与被执行人关允成、范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384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关允成、范世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关允成、范世恩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扣划款项30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关允成、范世恩名下的两处房产,现两处房产尚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控被执行人关允成、范世恩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