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防止老鼠啃咬自家耕地内的玉米秧,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玉米地内。次日,同村村民杨某某在张某某家耕地旁边的草原内放牧时,羊群误实耕地内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致8只绵羊中毒死亡。经检验死亡羊的胃内容、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估价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150元。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防止老鼠啃咬自家耕地内的玉米秧苗而在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物质,足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等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