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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盛武与被执行人候枋明、王岽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保96号谢盛武,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候枋明,男,1960年7月4日出生。王岽支,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谢盛武与被执行人候枋明、王岽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2民初17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盛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2民初17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