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78号原告: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阙昊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郑旺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对涉案名称为“节能退火炉”(专利号:ZL201410639073.5)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