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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蔡利云、刘利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蔡利云,刘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被执行人蔡利云。被执行人刘利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利云、刘利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成证执字第176号执行公证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利云、刘利松给付本金313988.34元、律师费28000.00元、公证费95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利云、刘利松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本金313988.34元、律师费28000.00元、公证费9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