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彩云与被告童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云,童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2094号原告:林彩云,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成文,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林彩云与被告童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彩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成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童成文立即给付拖欠的闽A8YX**小型轿车交易款39200元,并立即办理闽A8YX**小型轿车买卖后的转移登记手续。庭审中,林彩云以闽A8YX**小型轿车已办理过户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后一项诉讼请求即立即办理闽A8YX**小型轿车买卖后的转移登记手续,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童成文与林彩云达成闽A8YX**小型轿车买卖协议,双方签订了《事故车辆协议书》,约定该车交易总价格为1692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人民币70000元,二次付款手续林彩云给童成文付款人民币60000元,三次付款过户后付清人民币39200元整,约定过户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协议签订后,林彩云依约履行了出卖方的相关义务,童成文仅支付了前二期车辆交易款共计130000元。现闽A8YX**小型轿车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童成文至今未向林彩云给付剩余车辆交易款39200元,且经林彩云多次催促未果。童成文未予答辩。对林彩云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故车辆协议书、闽A8YX**小型轿车行驶证照片、闽A8YX**小型轿车查询信息各1份及个人账户明细查询2份均系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林彩云与童成文签订《事故车辆协议书》,约定林彩云将闽A8YX**小型轿车出卖给童成文,交易总价格为169200元,过户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付款方式为首付款70000元,二次付款手续林彩云给童成文付款60000元,三次付款过户后付清39200元。同日,童成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林彩云给付了购车款共计130000元。现闽A8YX**小型轿车已办理过户登记,童成文所欠林彩云购车余款39200元经林彩云多次催讨,童成文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林彩云与童成文达成的林彩云将闽A8YX**小型轿车出售给童成文,由童成文向林彩云支付购车款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林彩云依约将车辆交付给童成文后,童成文向林彩云给付了购车款130000元,余款39200元双方约定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后再给付。现闽A8YX**小型轿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双方约定的给付购车余款的条件已成就,童成文应将林彩云给付余款39200元,但童成文至今未予给还,故对林彩云要求童成文给付购车余款39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童成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童成文给付林彩云购车余款3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童成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