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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晓林与宋国宏、王瑞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林,宋国宏,王瑞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995号原告赵晓林,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国宏,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王瑞霞,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晓林诉被告宋国宏、王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林的委托代理人刘延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国宏、王瑞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林诉称:2015年12月9日,二被告在孟州银行借款200万元,原告是被告借款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归还银行借款,原告为被告垫付银行借款450000元,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为其垫付的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揽。被告宋国宏、王瑞霞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发放贷款凭证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在孟州银行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原告赵晓林、郭新亮等三人系连带责任保证人;2、2017年1月25日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作为担保人向孟州银行还款450000元。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被告宋国宏在孟州银行借款200万元,赵晓林、郭新亮等三人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国宏未归还,赵晓林、郭新亮等三人分别偿还了射阳村镇银行450000元。原告赵晓林因三担保人承担了同等义务,不再要求另两个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另查明,被告王瑞霞与宋国宏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宋国宏借款时,王瑞霞作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该借款。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被告宋国宏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已承担了保证责任,为被告宋国宏归还借款4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国宏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瑞霞与宋国宏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国宏、王瑞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晓林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宋国宏、王瑞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