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庆江与李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江,李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695号原告:孟庆江,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万军,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孟庆江与被告李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孟庆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庆江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