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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庆江与李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江,李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695号原告:孟庆江,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万军,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孟庆江与被告李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孟庆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孟庆江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