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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照胜、李恒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照胜,李恒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照胜,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李恒科,曾用名:李流正,男,1981年7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鸡场乡联民村旧屋基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0714271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23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何照胜缴纳的罚金5000元、李恒科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何照胜、李恒科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恒科自动将罚金2000元交到本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照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何照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9月11日到水城县鸡场镇××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照胜在该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水城县鸡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因被执行人何照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