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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才进、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才进,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异74号申请人:徐才进,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风县,被申请人: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宋占伟,该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人徐才进不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58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徐才进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585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才进向本院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才进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刘 霞审 判 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