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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桂玲、陈丽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陈丽贞,陈小康,陈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丽贞,女,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小康,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小雄,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玲与被执行人陈丽贞、陈小康、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康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乡X村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无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陈丽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2017年8月2日、10月10日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陈丽贞、陈小康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陈小雄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小区二区80幢、X街道X小区12幢1-7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产权未分割,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陈小雄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大型石头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正在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思思 关注公众号“”